时间: 2020-05-18
各学院、各单位:
为有效落实教育部等6部门共同主办的2020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百日冲刺”行动要求,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教技〔2010〕4号)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科研工作培养人才、促进就业的作用,学校研究决定设置科研助理岗位。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成立科研助理岗位管理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学生处、人事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及各学院,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处负责审核、汇总和发布岗位需求信息;人事处负责规范用工协议、办理入职手续,维护学校和个人双方权益;科技处、社会科学处、财务处负责项目预算调整;各学院负责汇总报送岗位招聘信息和通知学生。
二、招聘对象和工作期限
具有就业意愿和助研能力的校内外应届毕业研究生和本科生,工作岗位聘任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不再续聘。
三、岗位设置
1.由我校各学院、各单位或承担科研项目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根据所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包括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等岗位。项目研究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实验(工程)技术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等工作;科研辅助岗位人员主要从事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等工作。
2.用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科研助理岗位,拟定招聘公告,5月28日前可随时以学院或部门为单位统一汇总报送工作组办公室(行政楼A113),联系人:边宇璇,电话:80789783,邮箱:hebtujy@163.com。
3.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对岗位招聘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和发布。
4.用人单位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公开选拔、择优录用,选拔录用名单报人事处备案。
四、工作条件和待遇
1.科研助理岗位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保障和社会保障。
2.学校统一与被聘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学校委派到各用人单位工作。
3.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根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确定被聘用者的基础薪酬,报工作组办公室备案(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4.科研助理的薪酬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科研项目经费中筹集,通过学校职工薪酬发放渠道发放。学校根据相关政策提供部分经费支持。
五、管理与考核
1.用人单位负责对被聘用者实施日常管理。
2.各学院为科研助理提供必要的职业发展指导。
3.管理办公室协助用人单位对科研助理进行工作考核,并做出鉴定,存入个人档案。
六、工作要求
设置科研助理岗位是学校提升毕业生科研素养与就业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是落实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具体行动,各学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河北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