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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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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年度综合治理评比表彰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12-11

各学院、各单位:

为总结校园综合治理经验,提高校园综合治理工作水平,学校决定表彰2019年度综合治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集体和个人,现将参评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和评选指标

1.参评范围:所有与学校签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同时每个单位可推荐1名先进个人候选人。

2.评选指标:2019年度表彰的综合治理先进工作单位3个,综合治理先进个人5名。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从年终考核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中提出候选名单,提交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定,

二、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单位领导重视综合治理工作,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单位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措施到位。

3.认真履行本年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消防安全责任状》的各项要求。积极宣传国家法律和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安全检查等各项活动,发现隐患能够及时进行整改。

4.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探索新方法,新思路和新机制。工作措施得力,效果良好,成绩突出。

5.本年度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不得参评。

三、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心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参与校园治安管理,经常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献计献策,有比较突出的事迹。

2.勇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积极帮教违法人员,主动提供犯罪线索,为破案提供支持,表现突出。

3.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报案及时,措施得当,有效减少了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4.按照学校和单位要求积极主动履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各项职责,完成本单位或部门布置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进行总结和推荐工作。

2.先进事例材料要真实、客观,尤其要叙述清楚在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和关键时刻发挥的关键作用。

3.单位在2019年度的综合治理工作中,被学校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发生过有影响的案件、事故或不安定事件的,单位领导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的,不能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

4.申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征得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在事迹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于2019年12月20日前报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安全工作处)。

安全工作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底线,综合治理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将纳入本单位的年终绩效考核指标。学校对获评的先进个人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

联系人:杨振权、佟德威,电话:80789650。

附件:相关附件


 

                           河北师范大学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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