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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一届教学成果奖励和第八届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推荐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9-10-31

各学院、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我省高校“双一流”建设和一流本科建设,推动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八届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冀教高[2019] 24号)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学校决定开展第十一届教学成果奖励评选和第八届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本次评选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其中一等奖13项,二、三等奖根据实际申报情况酌定奖励数额。

二、奖励范围

本次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为我校2015年以来取得的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实用性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人才培养、专业综合改革等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成果应集中体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突出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依据人才培养目标重构课程结构及教学内容;改革教学管理,推行学分制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及时把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强化实践育人环节,提高大学生实践能力;改革考试方法,注重学习过程考察和学生能力评价等方面。

在同等水平条件下,向长期在教学一线的专任教师倾斜,向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倾斜。

三、申报条件

申报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一直从事高等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至今没有间断,其成果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完成单位顺序按其对成果所做贡献确定。

3.申报成果的研究项目应经过学校或有关部门的立项或批准,项目应结项并有立项或批准部门的结项证书或成果鉴定。教改效果显著、实践成果丰富的省级以上教学改革立项或高校“质量工程”项目可优先考虑。

4.教学成果必须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实用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实效。检验时间指教学成果正式付诸实施或试行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制定方案时间。实践检验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底。

5.理论研究成果应以论文、论著、教材等形式体现。论文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物、杂志上发表,论著、教材应正式出版;教材类须被本学校或同类学校使用(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证明)。实施方案和研究报告要体现改革创新和可操作性。

6.对于已获得过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严禁重复申报;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的成果不得申报。

7.成果完成人必须是成果的主要实际参与者,严禁弄虚作假。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个。

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将被推荐参评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条件参照《第八届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附件1)要求执行。

四、工作程序

1.学院初评

各学院按照要求,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材料核实并初评,提出推荐名单并组织上报材料。请注意做好资源整合,以利于省级和国家级成果奖的申报。同一单位内容相同或相似的教学成果限报一项。

2.学校评审

在学院推荐基础上,学校聘请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3.结果公示

学校将对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资格。

五、材料报送要求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1.《河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3)一式5份。

2.《河北师范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附件4)一式10份。

3.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效果实践检验报告(报告内容2000字左右,报告要有实践检验单位的意见)(附件5)一式5份。

4.支撑材料一式5份。包括:成果有关立项、结项、鉴定的证书、证明和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论文、论著及说明成果水平、教育教学实践效果的相关材料(电子版请提交PDF格式,合并至一个文件,并编制目录)。成果为教材的,需提供样书。

各学院对《申请书》进行全面审核,由院长签署推荐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11月14日下班前将以上申报材料及学院申报汇总表(附件2)1份集中报送至行政楼B221室,并将相关电子文档(每个项目电子版建立单独文件夹,以“学院+申报人姓名+申报等级”命名)发送至zlgc@hebtu.edu.cn。

为保证此次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请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及时上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六、省级推荐

1.申报河北省教学成果奖的项目须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项目。

2.本届省级教学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教育厅分配我校名额为13项。为调动广大一线教师教育教学改革积极性,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推荐项目中校级领导主持项目不超过2项。

3.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通过审阅材料、评议、组织答辩、投票表决等环节产生奖励对象及获奖层次。

4.其他未尽事项请参阅河北省教育厅《第八届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附件1)。

联系人:水小溪    联系电话:80788681

附件:相关附件



                                                 

                                    教务处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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